社区教育管理条例
一、申港镇社区教育委员会是申港社区全员性教育的领导机构,制定本社区教育的总体规划,组织领导实施社区教育,管理社区内的教育活动,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。
二、社区教育是本镇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是推动和促进物质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。其实施绩效列入本镇两个文明建设的考查项目。
三、全镇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均应列入社区教育的总体目标。实施和完成预定的目标,由各部门、条线负责,并责成第一责任人(部门负责人和单位法人)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,列入个人政(业)绩考核项目。
四、社区教育中心除完成“中心”的直接教育任务外,必须完成社区教育常务性管理任务,执行委员会制定的规划目标,行使常务管理职能。
五、本镇一切教育活动,必须在委员会规划指定的教育单位内开展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,一经发现,委员会有权指令停止,并实施处罚。年度计划外的教育活动,必须履行报批手续,并遵从委员会的指令,在规定区域、地点内进行。
六、委员会办公室是常务性工作机构,代表委员会实施社区教育的领导、管理职能。
办公室对委员会负责,并实行报告制度,按委员会的决定办事。在委员会全会休会期间,直接向委员会主任报告,按主任的指令执行。
七、委员会对下列三类文化教育活动,收取统筹费,用于活动及奖励。
(1) 利用社区教育各活动中心开展的竞赛性活动。
(2) 各教育单位、文化单位和其它部门单独举办的计划外有偿性、盈利性文化教育活动。
(3) 社会非教育单位个人和单位举办的各类收费性教育活动。
统筹费的比例为5%-10%,由办公室收取后,一律解交镇财政所专户,并实行专款专用。
八、社区教育中心按委员会规划,定期开展社区教育各类骨干培训,对培训合格的颁发证书,专门或业余从事社区教育组织、辅导、管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九、社区教育由点到面,逐步推开,各单位和行政村必须大力支持,确保全镇社区教育规划的实施。
十、社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教育资源及资产,由委员会统一管理,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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